我于2013年5月8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注册地在陕西西安碑林区,该公司运营过程有两个名称,实为一个法人,名称一:陕西省某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名称二:重庆某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但事实上截止目前为止发生的业务都是以重庆某某医疗机械有限公司的名义产生的,包括对外供货及业务结算,和我的名片印制,都是重庆公司的名字,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底薪为2300元/月,该公司于2013年10月28日经理口头告知我因业绩不佳公司决定辞退我,并于当日离开公司。现我有问题如下:
1:我应该享受何种补偿,具体补偿如何计算
2:如果我要提出劳动仲裁,我应该起诉陕西公司?还是重庆公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