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单位一同事9月中旬流产(怀孕未满三月),本年7月份的时候因申报故障,社保断了一个月,但是8月份的时候已经补缴了,我们9月份去洪山社保局办理生育津贴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我之前断保一个月,从补缴下月开始算起没满6个月,所以不予登记,同事的社保是从2008年开始缴费的,中间一直没断过。打电话市医保中心的时候,工作人员告诉我只要是已经补缴完毕了,是可以办理生育津贴的。所以我现在想咨询下,像我们同事这种情况办理生育津贴的手续该怎么办理,是去洪山区社保局还是去市医保中心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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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社保局
追问:在网上查到过相关文件说补缴在三个月内的,照常享受生育保险。超过三个月的从补缴之日起才能计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但是这个一直没有得到社保局的肯定。现在一样很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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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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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