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几年前,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上写住宅,以后国土资源局因建浴室收取征 用土地管理费和临时用地管理费,规划分局收取办证费用,但至今未办到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依法纳税,房屋全用经营浴室,现遇拆迁,拆迁办说土地证上是住宅,只按住宅补偿,说按浴室补偿没权利,多少补偿款没商量,是他们算出来的,没有商量的 算多少就是多少,定性“住改非”,经营十几年才有“非”字,营业补助每平方300元,有依据吗。到底是按真实的用途还是按土地证上十几年前标的,还是按真实用作经营的实际 用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