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香港人,家父早年去世,遺下村屋
本人已到区土地档案馆查核,证实祖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內,~土地使用者~ 那欄上, 有家父,長子和次子三人姓名,這樣便與{房屋所有权证}內,~所有权人~ 那欄上姓名只有家父一人姓名,有差別,
家父已去世十多年, 現在長子想辦继承祖屋手續,次子想辦放棄继承,是否要辦一份公证, 证明次子放棄继承, 這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內便餘下家父和長子姓名, 再由長子辦继承祖屋手續, 這樣是否可行?
做次子放棄继承步驟, 是否會涉及贈送步驟? 是否要纳税? 具体步驟是什么?到那处辦?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