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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刚毕业来公司上班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一个培养协议,协议中提到要在公司上班3年,否则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在离职的时候写了辞职报告,公司也没有说其他的什么,反正就批准了,但是到了下个月该领工资的时候(当月领上个月的工资,到离职的时候就还有一个月工资未领),公司领导却仗着培养协议为由拒付工资。请问该培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资?公司用不用再支付补偿?公司是否应该多买一个月的社保?

婚姻家庭
2013-11-04 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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