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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乙女,2012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4月9日进行结婚典礼 。婚前男方给女方彩礼10万元,婚后与男方父母分的村委会安置房1套 (尚未交付使用,交付使用时要重行核定)。同年5月25日,女方因琐事住娘家不归,男方多次回请,均无效。现女方提出离,诉讼请求:判令原告、被告离婚,要求男方支付原告12万元(可能暗指所分未交付使用的部分房屋价值)。法律对女方的要求,如何认定。男方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民事相关
2013-10-23 09: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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