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1)犯罪数额1000元以上不满15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犯罪数额15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以盗窃罪论处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2)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盗窃价值2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30元,刑期增加1个月;
(3)盗窃公私财物800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6个月:①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②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万元以上不满6万元的,盗窃1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3年,每增加犯罪数额7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5年,并视情节严重的程度,予以重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且盗窃数额为8000元的;(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6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0年,每增加犯罪数额4200元,刑期增加1个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2年,增加情形的,予以重处:(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2)盗窃金融机构的;(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4)累犯且盗窃数额为4.8万元以上的;(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扒窃或者跨县、市流窜作案的;(2)惯犯;(3)未全部退赃的;(4)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5)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或者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6)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7)盗窃作案在10次以上的。
以上第(3)、(4)项规定的情形,未成年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