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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朋友因为经营需要,借用了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公司,我是公司注册登记时的股东。但实际上在工商登记时我本人一概没有参与。如果没有实际出资且未签署公司章程,没有参加一次股东会议,能算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吗。2008年这家公司经营不善,产生了债务纠纷,他们之间达成了执行调解书,约定2009年2月15日偿还债务。但至今未偿还,2013年9月,我被申请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理由是“出资不足”。这种情况,我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谢谢!

公司企业
2013-10-14 18: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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