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负责人(股东)写了一张欠条,签名是他自己的签名,公司一直是他在管理经营,法人(占大部分股份)是北京人,比较有钱,1年前私自在公司账上提走了25000元,然后开始不过问公司的事,公司的进账大部分都是进入负责人的个人账户,我都有短信证明,公司账户现在没钱,保险费一直还在公司上着,但是欠了17个月的费用,负责人是当天下班才临时通知我让我辞职,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口头通知,说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连同工资和所欠的社保费(2012年—2013年的)给我写了一张欠条,注明付款期限,但期限已过还不支付,我的社保现在也还在公司因为欠费做不了减员,我06年进公司,社保是2010年开始上的。
现在因为他超过欠条期限不付工资(而且所欠的工资有3个月),生活受到很大的影响,我是否能申请要求他支付欠款25%的经济补偿金?
我是否能要求公司补缴我06年到10年之间的保险费?
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但因为法人私自取走公司财产为自己所用,公司账户和负责人混同,导致现在公司账户没钱,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缴纳保险费,我是否能申请执行负责人和法人的连带责任?
我是否是起诉公司解决工资问题比较快?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