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与某学校于2012年8月24日签了劳动合同(担任文化课教师),签约时自己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深入,不明确签立合同时是否有押金的说法,便在对方的要求下交了3000元押金,合同签了一年,在签合同当日由于一些误差导致我现在手里没有合同。2013年8月,假期间我怕影响开学时学校的招聘教师工作,提出了辞职申请。合同中违约金是3000千元。事后学校以没有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为由扣压我一个半月的工资近4000元,加上押金3000元,合计近7000元,还说这是学校的制度。想请律师帮忙解答,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