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女,汉族,生于2001年6月15日,籍贯河南省修武县,住修武。 法定代理人:吴*系原告之母,女,生于1974年1月15日,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李*喜 系原告之父,男,生于1976年10月7日,汉族,修武县西村乡人,现住赵固一矿附近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跟随原告的母亲吴*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直到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负担原告今后医疗费、教育费的一半。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婚生父女关系,原告父母于2006年豫焦修离字第010600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7修民初字第820号判决如下:一、被告李A于2008年1月20日前给付原告李**抚养费2006年9月13日至2007年9月12日、保险费 教育费1500元。*、2007年9月13日以后原告李**的抚养费按每年1800元给付,被告李A于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三、自2008年1月1日,被告李A每年给付原告李**保险费300元,直至李**15周岁止,于每年12月20日前给付。四、原告李**2008年1月后的学校教育费用,被告李A依原告李**提供的学校证明承担*分之一。五、原告李**保留有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抚养费的权利。 此致 七贤镇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 *0一三年十月八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