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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2日开始供职于一家外资企业任仓库主管一职(有固定期限合同:2010年11月01日起至2013年10月31日止)。 公司因经营方面的原因,经友好协商已于2013年9月27日邮件通知不打算与我续签劳动合同,最后的工作时间是2013年的10月31日17:30。 想请问的是按劳动法在这种情况下我能拿到几个月的赔偿金,未休完的年假是否将以三倍的薪水补偿,并且有哪些事项需要注意和公司协商的,谢谢!

合同纠纷
2013-10-07 09: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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