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社保缴交年限还为达到法定可以享受退休的年限(如厦门地区需要1缴交十五年才能领取养老金,但六十岁时只缴了十年),这种情况下,单位如果继续聘用劳动者,是不是有替其缴交社保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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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继续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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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已不是劳动关系,按规定单位无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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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替其缴交社保的法定义务
追问:您好,谢谢您的回复,我看了三个律师的答复包含两种不同观点,如果这种情况下单位有义务再缴交社保是依据劳动法还是合同法?如果有争议,最终解释权是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吗?另外还有一个问题请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期满单位不再续聘,可不可以享受工龄一年一个月的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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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