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6日,我驾驶一辆证照手续齐全的二轮摩托车,与一辆无任何手续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我和对方(共两人)均受轻伤。由于我受伤相对较轻,到医院检查后在家休养。对方受伤相对重一点,目前在县人民医院治疗,但没什么大问题。县交警认定我负三成责任,对方负七成。目前对方已花去近一万元。问题出来了,交警今天(9月18号)调解时,要我签字认可后由保险公司限额赔付对方一万元,待赔付完成后,超出的费用再由我和对方三七分责,请问律师:保险公司陪付的一万元,应不应该纳入我所承担的三成责任范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