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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29上午7:32分我驾驶的五菱荣光面包车被爱丽舍客运长轿车车鄂*相撞造成我车上人右手肱骨骨折。现在伤者已于8月26日取得十级伤残鉴定。经公安机关划分我们为同等责任,我以伤者支付了全部医疗费10448.23元另外家人对伤者在医院进行23天的护理以及23天的生活费用等。对方当事人到今天为止没有拿一分钱。今天我请求建始县业州镇城郊派出所出警人员调解,伤者算了37330.23元,派出所裁决我一半18665.115元,我不服我也不知道这些标准是哪来的。

交通事故
2010-09-19 12:31: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