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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离岸公司和我的大陆公司发生官司纠纷,其中大陆公司我是20%的股份,我负责业务,然后我叫大陆公司和我的离岸公司签订合同,我自己有一块差价。离岸公司就我一个人的公司,注册资金1万港币。目前因为加工质量问题,我的大陆公司法人起诉我的离岸公司。请问这样是否我本人有人格混同? 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公司企业
2013-09-14 16: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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