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4月,甲公司和乙银行2006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规定他人购买甲公司的机械设备如果在此银行办理贷款的话,甲公司提供回购担保(即担保人),此合作协议的有效期是一年。2007年2月我公司和甲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我公司以向乙银行贷款的方式向甲公司购买机器设备,还了一部分贷款后,2008年我公司停止了还贷款,此时甲公司与以银行的合作协议已到期,请问此时甲公司还是不是次贷款的担保人?甲公司还能否以担保人身份替我公司向乙银行还款?谢谢
-
你好,一般情况,由于你们贷款行为发生在甲公司和银行的合同到期之前,所以说,甲公司仍应该是担保人,甲公司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
是担保人.银行可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你公司追偿.
-
需要根据你们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可以带着合同材料当面咨询我,有问题可以电话联系我。
-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甲公司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如需咨询,可来电与律师详谈。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