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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进公司,2008年后签了三份合同。2012年三月,签第三份合同时,有口头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当时公司人事经理一直做工作,说老板忌讳签之类的。因担心因合同一事把自己和公司间关系闹僵,没再敢坚持。后来签了固定期限合同,有效期2013年3月到2014年三月。 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能不能提起维权,要求公司支付2013年三月到现在的双倍工资。 这种情况我维权,胜算怎样?

劳动纠纷
2013-09-08 16: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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