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是2004年8月进入某酒店的,当时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至2013年9月5日,酒店两位副经理口头通知因酒店缩小经营范围,用不了太多的人员,将于9月10日终止劳动合同。
而2011年2012年又分别和我签到了各位一年的劳动合同。而2013年又签订了无期限合同。现合同将被解除我不知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自2004年至2013年我从未休息节假日。2011年后每周休息一天。酒店从未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仅象征性给与补足{不足于3倍工资}。自2004年——2010年也从未缴纳过任何保险金。
2012年才给缴纳社会统筹,2012年7月2013年7月社会统筹金分别提高,酒店还是按照2012年7月前的金额发放。{统筹金每月发放给个人}。
2013年元月本地工资标准提高,但酒店还是按照2012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另自进入酒店后至今从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年休假。请问我该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