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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内容如下: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请求书中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与在先申请中记载的不一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1条第3款的规定。 提示: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而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回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我想来想去,应该是“尽管我们两个是夫妻,但在法律上是独立的。”自己提交的专利要求了两个在先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其中,两个在先申请专利中,申请人和发明人均是我和我妻子,而后提交的专利中,申请人是我,发明人是我和我妻子。是不是这个地方出现了问题? 当时的原因是,我为了获得更大减免比例(85%),后申请的请求书中,申请人只填写了我,发明人是我和我妻子。 请问接下来该怎么办?怎样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是不是提交以下材料,还缺少什么材料? 1.《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 2.《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上面写\\\"我和我妻子把之前两个专利的优先权转让给我\\\"? 3.附具有关证明即:《结婚证》。 4.缴纳回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知识产权
2013-09-06 11:3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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