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一名拿月薪的员工,2006年入到一家工厂做文职工作,月薪900元,之前是30天制工作日,晚上加班到9点,如果遇着特殊情况还要加长时间加班,老板却没有支付任何加班费,2009年因劳动法的规定,加上我厂招不到工人,老板无奈只得把工作日定为26天制,但我的工资却加了200元,老板还要求加班,如果赶货星期日也一样要加班,一样没有加班费。因我的强烈要求支付加班费,老板不肯,最后同意我不加班,到今年为止我的月薪是2300元,请问有无劳动法规定我们月薪的工资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解的?像这种情况如果辞职会得到应有的加班补偿吗?目前我的双休都没有享受到,还是一个月正常上26天的班,有4天星期天休假。

劳动纠纷
2013-09-04 21:57:2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