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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你好! 我们企业2012年之前是一个名字,2012年之后通过转型升级,更换了名字,现在的员工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而2012年之前的没有更改,我们去劳动局用劳动合同做工作年限鉴证(作为小孩子积分入学用),却被告知,以前的企业都不在了,不承认我们手中的合同。 故:咨询一下,企业这样是否属于欺诈行为,按照法规是否需要和员工补签劳动合同,或者如果员工不愿意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该协商,给予一定的补助。 以上,谢谢!!

婚姻家庭
2013-09-04 21: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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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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