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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10年5月份给别人担保了一份20万元贷款的担保,担保期为一年,本以为已经还清了,却在今年的8月份接到的法院的传票,要我履行担保义务。这笔贷款的贷款人不是真正使用这笔款项的人,是银行的主任给他一朋友办理的,我当时已经明确表示我无能力还这么大金额的贷款,银行主任说我们只是临时签下字,等贷款审批下来以后,就把这笔贷款转入他朋友的名下,我和银行主任的朋友是朋友,当时很犹豫,听银行主任都这么说了,心想也就几个月,就签了合同,他们没有履行承诺,却要我们履行担保责任,请问像这种情况我还有履行责任的义务吗,我有哪些需要承担的责任。

债权债务
2013-09-09 09:4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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