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5号我为朋友担保一笔借款,当时朋友在借条上注明“此笔款于2011年9月14日前归还”的字样,可朋友到期没有归还,现在也杳无音信,现在债权人将我们俩起诉到了法院,请问我都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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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们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法律规定按连带保证。其次,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担保法》第19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如果从2011年9月14日起算过6个月,就是到2012年3月15日起,你就不承担保证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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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看你的保证种类,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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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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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可能要承担还款义务,但是要取决于诉讼时效及你是哪一种担保方式,欢迎来电详询,以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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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