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屋(土地证为集体性质)在城市道路建设中要部分拆迁(规划图显示只要到我房屋的五分之一),我提出路到那就拆到那,但政府要全拆我的,说是路外要绿化,这合理合法吗。二是征收补偿适用的法规问题,我提出要按国家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理由是我的宅基地两年前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征收了(作为城市道路用地征收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 2005年10月12日发布实施“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但政府不认这些,说只能按地方规定补偿,我提出下位法要服从上位法,他们说法是法,实际操作中都按地方的条规实行。我还能怎么办。另外我在网上看到这样一段话:“集体土地被征,在规划区外的,其房屋按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在规划区内的,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段话符合法理吗,出自那部法律法规,恳请解答。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