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老公2010年12月协议离婚,当时一同前往民政部门,填好所有离婚材料(在领证签字处也签了字按了手印),然后工作人员才发现没有照片,就没有马上把证给我们,而是要求我们把照片带来后,才将证给我们。
后来男方独自带上照片到民政局领取了他的离婚证(我没有在场),而我的离婚证由民政部门保管(没有我的联系方式,因而未通知我去拿证),直至今年8月,民政部门才联系上我,并通知我去拿证(现已领到)。
若我现在不愿意离婚,是否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认定离婚无效?若可以起诉,要起诉谁?依据什么起诉,并追究其什么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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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以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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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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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