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6年 11月13日工作至今,公司从2012年3月15日缴纳社保,公司口头通知要我不干了,请问:
1:未缴纳社保可否要求全部补缴齐,
2:经济补偿金的结算是按照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结算?
3:如不能补缴齐怎么办?
现有证据:1、劳动合同2013年3月29日到期,2013年4月21日有岗位任命书7500元/月,实发不足7500,另其中老板和我们谈过(当时在场4人),工资降到4000元/月,但没有书面证据。
2、现在公司在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日期统一写到2013年3月29日。有很多员工已经签订了。
3、我已经到劳动局监察科提交了资料。要求我等待。
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