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法律人士: 我是刚接触法律的学生,暑假在一家律师所做实习,发现律师在办案时(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并不允许律师自由会见被告,而且还不能查看和复印有关的材料,这使我很疑惑,刑诉法上明确规定律师可以会见和复印有关的材料。问所里的律师,他们说这种现象很变普遍。我想问各位前辈这是为什么呢?

刑事行政
2005-07-29 02:00:01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1、在重庆,检察院只在会见的介绍函上签一次同意会见并加盖公章,以后的会见就不需次次要他们签字同意了,只须起诉意见书复印件、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书及律师所会见介绍函、律师执业证就可自由到看守所会见,且无次数和时间限制。
    2、你们是哪里?你问问你们那的看守所,应该得行的吧。
    3、至于复印材料的事情,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也只能复印、摘抄主要诉讼文书(如拘留证、逮捕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如轻重伤鉴定,赃物价值鉴定等等),其他证据或文书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在这个阶段复印摘抄的。
    4、听说最近将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特别是对律师的权利将大幅增加,但愿啊。
  • 谢谢各位指点。
  • 各地对会见当事人的要求都很幽默风趣啊!
  • 中国离开真正的法治社会还很遥远啊!
  • 浙江省的看守所只看律师手里有没有《起诉意见书》,而不需要检察院任何签字或盖章。
  • 武汉各区对会见的要求不同;有的得盖章,有的给张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即可。
  • 在浙江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定要两位律师一同会见,一位律师单独不准会见,理由是:公检法也都是这样的。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也这样要求,理由是:一旦发生什么事情,免得律师说不清楚。
    在上海,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是暴力犯罪案件的,一定要两位律师会见;如果是非暴力犯罪案件,则可以是一位律师。理由是:暴力犯罪的嫌疑人危险性大。
    在四川,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可以仅由一位律师会见,不要求两位律师同见。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只聘请一位律师的。
  • 中国法律操作还很不统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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