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任*,女,原是**银行一名员工。1996.3.30日,**银行*县支行外币款箱丢失。报案未破。当天营业部大多数人月底加班,身为人民币出纳复核员兼外币出纳的我正常休息。3.29日晚款箱按惯例已入库。可处理结果令我瞠目结舌:待岗并罚款8000元,一年后开除公职。理由是我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当时全行上下没有一人办理交接手续,更没有办理交接手续的登记表。营业部前后门外人都可以随意出入,比进公共厕所还方便。这样处理一个不在场的一般人员,公道何在? 多年来我多方求诉无果.
已经过劳动仲裁和法院判决。当时因时间和经济原因没有继续上诉。时常回想起来我比窦娥还冤,不知现在还有办法解决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