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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个是法律原文,写得很清楚了,但是高院的裁定说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立案条件,给驳回了。高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对的吗?这个请求已经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都是不予受理。

合同纠纷
2013-08-16 1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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