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99年9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一直工作至2008年12月,被告于2008年12月5日口头通知原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才辞退原告,而是被告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并且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告,被告无故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行为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得到保护和支持。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向仲裁部门提出仲裁,但是却被裁决解除劳动合同,裁决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只能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08)松劳仲裁字第285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判令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原告交纳社会保险。
法院不受理,也不出裁定书,让我们自己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解决,如果能解决我们还用仲裁和起诉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