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年初与鄞州一家餐饮公司签订了管理人员劳动合同,负责一个工厂食堂项目。 由于公司搞承包,哥哥的项目于6月底结束,与供货商结账,参加公司开会培训等待安排(要与工厂结算的餐券并未上交)。公司给哥哥安排酒店炒菜,因与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差别大,哥哥不同意。7月17,恰逢学校放假,公司口头通知休息有项目再通知(普通员工及管理人员假期有补贴,标准不一) 休息期间的电话沟通中,公司说法休息无补贴,并表示工资发到6月,没有赔偿,让哥哥另找工作。8月10日开始催促上交餐券。请问: 1、尚未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发放不上班期间的工资或者补贴。 2、哥哥想赶紧把餐券给公司,只希望关于赔偿给一个说法,但是公司只字不谈,哥哥已离开宁波回来一趟不容易,公司这样拖着,他应该怎么办? 3、关于赔偿主张 a 六月份工资只发了80%,还剩余20% b 三月份试用期的社保公司没有缴 c 原合同签两年,试用期两个月,现在一年都不到,是否能要回一个月的差额 d 原来约定年底有提成的,现在是否可以分摊到每个月计算 e 公司原因造成哥哥无班可上了,可以主张多少赔偿。
盼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