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工人瞿虹工地施工梯子上掉下来导致左脚跟骨粉碎性骨折,因未及时购买保险,由公司做出赔偿,受伤期间,公司承担全部医疗费用,休息养伤期间工资正常发放。现工人还在公司工作,2013年7月份上报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该职工向公司提出赔偿,其中
工伤医疗补助金:3340.58元*4个月=13362.32
伤残就业补助金:3340.58远*4个月=13362.3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00远/月*9个月=18000
伤残鉴定费:300+60
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47天=705
护理费:109.83元/天*47天=5162.01
合计:50891.65+60
想请问一下该职工提出的赔偿是否合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