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9年即在中央所属高等学校图书馆担任图书管理员,1991年起单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1994年通过社会招工聘为正式职工并签订了劳动合同,1997年学校聘任时被聘为图书管理员,后单位说所签合同丢失于2001年又签订了合同,2001年起担任图书流通借阅主管,2003年起被学校聘为一级科员,2004年起担任图书编目,2009年在学校全员聘任中被聘为八级职员(副科级管理岗),2011年起任图书馆负责人,2013年5月我年满50岁,在我已过50岁的6月份,学校说我聘干不到十年,让我50岁退休,并让我递交退休申请书,补签工勤岗位的劳动合同,这合理吗?北京市事业单位聘干女职工退休年龄有无新的文件和政策?万分感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