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老公名下共同拥有一套产权房,但此房无任何户口挂靠;我们育有一个1岁多的孩子;我和我丈夫关系并不好,处在能过一天是一天的地步。请问:1.如果我不在人世了,法定属于我个人那部分的房子财产将应作为遗产由我丈夫和我孩子继承。但是我只想让我孩子全部继承,不想给我丈夫。除了让他做"他自愿放弃继承"的公证外,还有其他办法,既不麻烦和惊动他?立遗嘱并去公证可以不让我老公继承我的遗产吗?2. 因孩子年幼未成年,是不是有法律规定必须孩子第一监护人来管控孩子应得的那部分遗产?那问题又回来了,我不想我丈夫和夫家的人到时以合法帮助孩子管理所继承的财产的名义,而变相私用。我可以像立遗嘱那样规定好和指派一个监管人,来管控孩子所继承的财产的不被别人私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