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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1992年被区卫生局聘用至今一直在卫生局工作,现在区人社局调整聘用人员工资,按照区里规定的《区聘人员工资待遇调整方案》发放的工龄工资只从2005年算起,而我在1992年至2004年的工龄工资都不予承认,去区信访局上访后,人社局一副局长给我的答复是就是按照上面的那个方案执行,请问,区里的规定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吗,我该怎么办!感谢法律专家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帮我想想办法,我该向哪个部门反映问题

医疗纠纷
2013-08-12 08:36: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争议焦点应当用人单位指定的工资调整和支付办法的内容和制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等。首先,用人单位决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劳动报酬,应当与职工大会或代表职工大会的工会部门协商,并经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如职工大会没有审议通过并提出异议,用人单位拒不采纳的,职工或工会代表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改变不适当的管理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如果内容没有违法法律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关于工资调整和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在不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由相应的自主权。
    追问:请问刘律师,您说的用人单位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区里制定的这些个规定,能随便剥得劳动者的工龄吗,工龄好像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吧!
  • 申请仲裁
  • 工龄的计算,从你参加工作时开始,按照你说的情况,单位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请问劳动仲裁需要自己聘请律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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