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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厂(粮食加工厂)出纳陈某挪用了厂里38万,但是检察院以我厂是个体工商户为由,不起诉陈某。 下面的检察院的复查回复: 本院复查认为:“*****米粉加工厂”属于个体工商户性质,根据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析》对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析如下的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含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含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上述的单位的范畴。因此,陈**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原案使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请问各位法律界人士,检察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我厂应该怎么处理此事?

刑事行政
2014-09-11 10:06:55
共有11位律师解答
  • 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应适用《刑法》第270条。


    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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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没有人回答一下?
  • [quote][b]以下是引用[i]王会在2005-7-15 19:47:00[/i]的发言:[/b]
    1、为避免以后发生这同类事件,建议把你的那个厂注册为公司。
    2、出纳挪用的那38万元如果对方不承认或拒绝返还,可以侵占罪报案或民事起诉。
    3、具体请委托本地律师代理。
    [/quote]

    可以用侵占罪报案吗?应该是刑法那一条啊?
  •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限制】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国有企业法人变更流程如下:关于国有企业法人变更需提交以下文件: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4、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的回答因不符合问问规则未通过审核,为完成此次回答,请在7日内对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 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公司法》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 该规定确实是把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了。因为,它要求的被侵害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而个体户是没有法人资格的。
  • 1、为避免以后发生这同类事件,建议把你的那个厂注册为公司。
    2、出纳挪用的那38万元如果对方不承认或拒绝返还,可以侵占罪报案或民事起诉。
    3、具体请委托本地律师代理。
  • 赞同。
  • 支持。
  • 对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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