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律师:我有一个私人问题需要您的专业知识帮忙解难答疑。有一个朋友在一个生物制药公司上班,涉及到休产假的问题。国家规定的产妇产假2013年是98天,产前15天,产后83天。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的属晚育,国家规定除在规定的98天产假增加30天。现在他们公司只给90天产假,理由是公司员工手册是这样。而且员工签字了。我朋友认定公司的规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至少98天的合法产假 30天晚育假。她合同和工作所在地在北京。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公司的员工手册违反国家基本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否有效?当事人应当如何争取?你以前工作中有碰到过这类问题吗?希望得到您的答复,感激不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