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拆迁我们位于**路房屋,用于开发**经济适用房项目,约定过渡期限2年,每月每户发给1000元过渡补贴。现过渡期限已超期1年多,仍然没有还房。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过渡期自被拆迁或使用人搬迁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年。“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自行过渡的被拆迁人的过渡期延长的,从逾期之日起,拆迁人应当按原标准的百分之一百加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或经济损失补助费。“但该公司现拒不执行相关政策,我们多次与该公司协商均无果。
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我们对拆迁政策的不熟悉,采取欺骗的形式,骗取我们签订了不平等协议:将被拆迁人的合同约定的过渡时间定为“本项目动工之日起”计算,这违背了住建部关于城市房屋拆迁政策解释的“拆迁过渡期限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将拆迁范围内房屋交由拆迁人以后,搬迁周转至拆迁人提供的新安置房的时间”。我们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严格按照《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住建部的相关规定,从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过渡期限,逾期加倍支付过渡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