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该单位工作15年,合同到期后,因为单位违反《劳动法》中:1、公司未按照我的实际工作时间为我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公司未向我支付加班工资,的这2条。本人未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我想咨询下,我的工龄补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的?从2008年后开始的计算?2008年前的工龄如何计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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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提出的两点理由,是不足以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未足额缴纳不是未缴纳,未支付加班工资也非拖欠工资的概念,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双方是协商终止,补偿金单位可以从08年开始起算,但单位愿意承担自你入职之日起的实际工龄补偿的话,法律也是不禁止;
3、建业和单位协商解决
法条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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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2008年开始计算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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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需要有证据证明你工作的年限,加班费一般只支持两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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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从08年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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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