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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将某物委托乙来经营,合作期间的收益分配比例为双方五五开。同时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其中一条是:“因乙方经营不善,业务量过低,且不采取积极措施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一年,乙方没有签下一份订单,更没有发生一笔营业收入。甲方遂根据上述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向乙方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乙方收到通知后,认为造成没有营业收入的原因是由于甲方的前期违约行为所致,因此,甲方的单方解除合同行为属于违约,进而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承担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但乙方并未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请问各位: 1、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如果没有解除,而乙方又不起诉或仲裁,甲方如何是好? 多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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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4 15:54: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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