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于劳动法,广州地方法规有没有具体的规定,比方公司在合同中只约定正常工作时间为1550(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且约定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而实际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工资条结构)由基本工资(高于合同约定) 税前津贴 能力工资(这三项每月固定)公司以基本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做法是否违法。这种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与实际严重不相符合同是否合法。2 我主张要求公司按我的实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工资 税前津贴 能力工资)做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公司没有约定补贴和奖金不属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加班工资差额是否能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