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入职做销售员,公司一直拒绝签订合同、没有办理社保。在多次催促下,公司于2011年6月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并未足额缴纳)至2013年6月,但劳动合同一直未签。我于2013年6月中旬以公司未缴纳保险并辞职离开公司,现公司以未收回相关客户款项,拒绝支付一个半月工资及一部分因公出差支出的差旅费一共4500多元,(客户确有2000多块的款项并未支付给公司)请问赵律师,1.如以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请问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会支持双倍工资吗?2.要求公司补交2009年10月至2011年1--6月的社会保险,可否支持。。3.如有经济补偿,应该怎么计算。4.另:入职后调为正式员工(三个月后),公司每月从我工资里扣除100元作押金,一共扣除500元的押金(此笔押金有财务开的押金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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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者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关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诉讼时效和主张双倍工资能否得到支持问题,劳动争议存在仲裁前置程序,即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是按照法律规定主张权利,应当得到支持。
三、你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是依法主张权利,应当得到支持。
四、对于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限,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五、入职为正式员工从工资里扣除的押金500元,应当予以退还。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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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的,单位违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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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你的案情描述过于简单,建议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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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