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是南京的设计单位,在福州有分支机构。2011年,我院福州分支机构的一位回聘人员(该工程师原为我院人员)在跟上级机关出差时在蒲田被当地一汽车撞断双腿,对方全责,有关赔偿问题双方已了结。住院与恢复其间,我院给该工程师的聘用工资仍全额发放。请问:此种情况我院是否还应向该工程师进行补偿,什么标准?单位还有什么其他责任和义务?谢谢!
-
你好:由于其在工作期间发生的伤害,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工伤认定,在伤残等级鉴定的基础上给予相应的补偿,其交通事故的赔偿不影响工伤的赔偿。
-
属于工伤,单位应当支付工伤待遇
-
你好
该工程师除了被交通侵权外,还构成工伤,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并按照工伤标准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