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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签订合同,其一条款为“试用期内主动辞职不支付报酬”。试用期为1个月,在工作了23天后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以此条款为由未付报酬。请问这合法吗?此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如违法,具体是违反了哪些法规呢?那应该如何维权?该如何举证?手上并没有合同,只有保密协议(已签字盖章)。要是公司拒不付款我该怎么办?

劳动纠纷
2013-07-30 20: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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