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石家庄赵县人,因2012年8月8日下午在石家庄**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强力鼓惑之下于8月9日与该公司签订协议并在全网通址以4200元注册了“****”的网络平台,协议约定他们负责后续的广告招揽等事宜,同时约定对地址和电话变动都要同志与我。但是,目前我在问到该公司与我直接联系的原公司职员范**通过QQ聊天时却得知该公司已在2012年10月就解散了。2013年7月25日我到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安分局以合同欺诈要求立案时却又被告知不具备(两万元以上)的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请问;我该如何讨回公道和追回损失?你们可否予以代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