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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左右,某文化传播公司与另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文物拍卖的合同。 文化传播公司经人介绍认识了崔某,崔某称自己拥有一批珍贵文物,想出手,文化传播公司策划进行拍卖,崔某占公司股份的70%。但文化传播公司不具有前期运作该拍卖项目的费用,遂于另外一家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以及个人所占股份等事宜。 在签订合同之前,文化传播公司、合作公司以及崔某多次赴西安考察,亲自考察了崔某拥有的文物并现场拍摄了文物照片。 前期合作公司投入各项费用共计218万元,但是后续资金以文化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进度进行为由,后续资金没有按要求到位,双方发生了矛盾,合作公司欲终止合作,并向文化公司索赔800万,双方未达成协议。矛盾加剧。 2008年10月11日,警察突然将文化传播公司的其中一人带走并刑事拘留,罪名为涉嫌合同诈骗,合作公司多次联系文化公司另外一涉案人员(文化公司法人),拿钱保人,并说之所以能立案,他们买通了市里领导和有关办案人员,并要求还款额度为500万元。但到目前为止,未能筹到218万元。今天中午,另一涉案人员(法人)也被警方带走。

其它综合
2008-11-03 07: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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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