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单位工作3年零9个月,2009年十月4日入职参与筹备,同年12月16酒店开业,一直到2010年的2月期间都是领着所谓的实习适用工资,到2010年3月之前一直未有签署任何合同,2010年3月突然通知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合同让我们签的时候关于工资,休息等一概没有,只是一份空的合同,直接让我们签上名字就好了,不然就不让做了!我于2013年7月31日合同到期,就在25日突然接到单位电话说我合同到期了,不续签了,也不用来上班了,也没有提前用于书面形式通知到我本人!我每个月休息4天,工资2400元,国家法定假日上班全部都是补偿一天休息的,对我这样的情况,我应该得到哪些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