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号上午,王*,黎**在本部门(简称:电房)上班,王*华来电房借手电钻,王*说不借,王*华便开始四处翻找找到手电钻要将其拿走(注:厂方写有公告贴于电房的门上,铭文规定非本部门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有事情的写联络票,借东西的在门外等)王*便和王*华说:以后你用的东西都拿走自己保管,手电钻是有保管卡(保管卡:自己保管损坏或丢失都要自己赔偿)的你不能随便拿走,王*华说:东西又不是你家的。我说拿就拿,然后黎*标,王*过来要将电钻抢回来便和王*华发生肢体冲突 后王*华去医院验伤,并报警经警方调解,黎*标,王*赔王*华医疗费用三千元之后互不追究,25日上午厂方告知黎*标,王*针对此事根据厂规第八章第十五条第四项给予解触劳动合同,当日11点赶王*黎*标出厂.但王*华还在上班并未辞退.
王*黎*标在厂工作8年以上并未知道和见过所谓的厂规厂纪,厂方也并未公示厂规厂纪,也没有走工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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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方的处理没有法律依据,是可以去劳动局告厂方的
追问:您好孟翔;我还想问一下 如果告的话都需要哪些资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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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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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