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有平房23万卖给贾,已过户手续,暂由蔡居住,后贾向蔡借30万。贾又以28万卖给马,钱已付清,签定了买卖协议,贾将房产证交由马持有,未过户。贾为躲债而逃。另一债权人董,将贾上告并申请财产保全。 1、蔡要求:房产归己所有。自己卖房给贾,虽已过户,但贾又向自己借款30万元且不归还,等于贾再次以30万元把房卖给自己。应拥有居住权和所有权。 2、马要求:房产属于自己。理由:一是自己与贾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且协议签订日期早于董申请保全的日期。二是自己已交付贾28万元房款,且持有贾的房产证,只是未办理过户便被法院保全。三是蔡应该搬出房;法院财产保全所涉此房产,应该视为无效。 3、董要求:房产应得到有效保全。理由:一是房产证是房产唯一证明,应以贾为权产所有人。二是马与贾签订的协议,只对其二人有约束力,对第三者无约束力,不能作为确定房产所有权的依据。三是法院判决时应遵循先诉先得的原则。自己为诉贾的第一原告,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符合法律程序。虽有“物权优于债权”,但马未起诉贾。董在第一时间起诉了贾,且申请了全。同时,贾与马之间虽然是物权关系,但是他们只属于双方行为,没有进行法律意义上的确认,房产证也属于贾,没有过户到马的名下。判决时,自己应属于第一权力人。如何?
-
问题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追问:希望得到张老师的指导。因事情繁多,无法耳提面命于您。望张老师能回复指导。再谢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